江苏科技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校友网 日期:2019-07-04 人气:888





江苏科技大学文件



江科大校〔201935



关于印发《江苏科技大学接受社会捐赠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蚕业研究所,有关部门:

《江苏科技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科技大学

2019226




江苏科技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管理,拓宽学校社会捐赠筹措渠道,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依照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江苏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三)尊重捐赠人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形式包括货币类和实物类两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委托江苏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事项。江苏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全面代表学校,协调和管理接受社会捐赠事项。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基金会秘书处是基金会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五条 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按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广泛联系社会各界,动员和引导校内外各方力量,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募集社会捐赠,负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基金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接受捐赠、资金运作和基金管理使用等规章制度,经理事会批准后施行;

(二)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三)策划、联络捐赠项目;

(四)组织实施基金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理事会审批工作;

(五)审核、办理学校及校内各单位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六)跟踪了解社会捐赠的到位情况,监督检查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七)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学校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障捐赠协议执行;

(八)负责资金运作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九)负责加强基金会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十)提出捐赠筹资配比激励建议方案;

(十一)制作、颁发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

(十二)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第七条 校内各学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以下称各单位)应充分重视接受社会捐赠工作,明确分管领导,积极开展社会捐赠募集工作。

第三章 捐赠受理与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捐赠的登记、统计和签发等工作,负责捐赠协议的审核、管理和履行,接受捐赠人的咨询,每年度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接受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向捐赠人反馈项目实施情况。

第九条 各单位和个人受基金会的委托可以具体开展接受捐赠联系工作,未经基金会许可,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基金会名义接受捐赠。

各单位和个人联系设立的基金应由相关单位或个人与捐赠方一同拟定所设基金的管理办法,报基金会审核后,纳入基金会统一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以货币类和实物类形式的捐赠。

货币类捐赠受捐方法包括银行转账、邮局汇款、现金捐款和网络捐款等。

实物类捐赠(如图书、资料、艺术品、仪器设备、房产、车辆等)由基金会秘书处登记造册。

根据捐赠人意愿,教育发展基金会对于相关的实物类捐赠,按程序由教育发展基金会向学校办理转赠手续后,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并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一条 接受社会捐赠程序:

(一)填写《江苏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登记表》,并经基金会秘书处盖章确认、备案。

(二)基金会理事长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基金会与捐赠人签订《江苏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社会捐赠协议书》(以下简称《捐赠协议书》)。

(三)基金会财务人员根据《捐赠协议书》、到款和验收记录等,按币种、金额开具捐赠专用票据。接受实物类捐赠且捐赠人可以提供货物发票的,按发票金额开具捐赠专用票据;无货物发票的,可按协议金额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估价单金额开具捐赠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 各单位作为接受社会捐赠的委托联系单位,在筹募和办理过程中,须与基金会秘书处取得联系,遵守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财务管理、协议文本、基金章程等方面的规章和制度,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捐赠款的入账与使用须遵守民政部门、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各项捐赠按项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公开、规范运作,接受捐赠人监督,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接受审计。

基金会秘书处于每年年初向基金会理事会议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的报告,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十四条 对于捐建(助)工程项目,应在捐赠协议中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建设,保证工程质量。捐建(助)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向捐赠人报告工程建设情况及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对于各单位设立的社会奖助基金项目,奖助形式遵照捐赠方的意愿并结合相关规定来确定。最终获奖助名单及相关材料需报基金会秘书处备案。社会奖助基金证书制作时需加盖捐赠方、江苏科技大学(或学校相关部门)、江苏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等三方公章。颁奖(发放)仪式需邀请捐赠方参加。

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风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截留捐赠收入;不得将获赠款项、物品用于劳务费、福利费发放;未经捐赠人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对违反本规定,构成违纪的,将追究单位和相关个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捐赠鸣谢

第十七条 对所有捐赠人或捐赠单位,将其名单列入年度捐赠名册存档纪念,并利用校园媒体对捐赠事项进行宣传。凡提供信息并负责联系筹资成功者,根据捐资的用途、金额,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 捐赠人享有的礼遇或回报。对提供捐赠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学校服务、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享有学校赋予的荣誉权、名誉权、留名或冠名权(机构冠名、建筑物冠名、实验室冠名、各种基金冠名、各类活动冠名等),依法享有国家税前扣除政策。

对于基础设施建设、奖助学金等捐赠项目,捐赠达到一定额度,可通过协商以捐赠人或捐赠人指定的名称命名。对于捐赠人单独捐建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项目建成后,可以镌刻捐赠人姓名、捐赠财产数额以作纪念,同时可通过协商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冠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与捐赠人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2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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